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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更新:2021-04-15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开封大学201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封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开封大学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开封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开封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开封大学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69

 第九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第十条  学校简介

 学校秉承“明德、励学、笃行、创新”的校训,遵循“以德治校、质量强校、科研兴校、特色立校”的办学理念,坚持“就业为导向,育人为根本,服务为宗旨”的办学宗旨,凝练了“就业、培养、招生”相结合、“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办学特色,形成了“以学历教育为主,集职业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为一体”的办学格局,各项教学事业实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学校成功入选“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并先后评为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河南省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典范高校、河南省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河南省德育工作评估优秀院校、全国预征工作先进集体、河南考生心目中最理想的高校、河南专科院校综合实力20强、河南最具就业竞争力示范院校、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优秀单位等,连续多年被评为“河南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实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开封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工作组、技术安全保障工作组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等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开封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开封大学2016年的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按时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和执行招生计划的需要,开封大学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适当增加或减少当地的生源计划。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投档等政策。

 第十六条  招生对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政审和体检合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符合专业招生科目考试要求,高考成绩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要求的考生。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英语。

 第十八条  开封大学按考生报考志愿先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按专业志愿顺序、高考成绩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分数达到生源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可通过各省级高招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查询渠道、开封大学招生网和招生咨询电话查询开封大学的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用特快专递的方式,按考生电子档案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及时寄送考生本人。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费按照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文史类各专业学费为3300元/生·年;理工类各专业学费为3600元/生·年;医学类各专业学费为4400元/生·年;艺术类各专业学费为5600元/生·年;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各专业学费为7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入学。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按入学通知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因各种原因不入学者,须至少提前3天(以入学时间为准)提交由本人和家长签名,附有身份证复印件或指纹印的书面材料,并通过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报至开封大学招生就业处。开封大学将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开封大学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舞弊的学生,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学校还采取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对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规定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开封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71—23655001

 监督电话:0371—22613658

 学校网址:www.kfu.edu.cn

 通讯地址:1.东京大道校区(开封市东京大道)

 2.滨河路校区(开封市滨河路中段28号)

 邮政编码:475004

 电子信箱:zsb@kf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开封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开封大学正在快速建设和发展之中,我们热忱欢迎各地莘莘学子来校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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