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全称
浙江宇翔职业技术学院
校址
浙江安吉灵峰南路438号
层次
专科
办学类型
1.普通高等学校
2.民办高等学校
3.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院校名称:浙江宇翔职业技术学院
2.证书种类:我校培养的专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宇翔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患《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的,我校原则上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 II 度(俗称色盲)的考生谨慎报考护理、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专业;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0的考生谨慎报考消防救援技术专业;肢体残疾的考生谨慎报考消防救援技术专业。
录取规则
(一)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录取体制,在投档分数线以上,对学生的高考成绩,学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行全面考核,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新生。
(二)男女比例:不限。
(三)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四)录取办法
1.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1)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分段比例办法提供的投档名单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分段录取。
(2)其他省份考生录取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有关规定执行。
2.高职提前招生录取按《浙江宇翔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执行。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国际经济与贸易、现代物流管理、旅游管理、工业机器人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空中乘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茶艺与茶文化、学费为14500元/学年;电子商务、物联网应用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消防救援技术、摄影摄像技术、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视觉传达设计、计算机应用技术学费为15200元/学年;护理、财税大数据应用学费为16800元/学年;大数据与会计、无人机应用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学费为19800元/学年;口腔医学技术学费21800元/学年。
2.住宿费标准:2人间每生每学年4000元;4人间每生每学年2800元;6人间每生每学年 2000元。
资助政策
(一)奖学金:为了鼓励学生发奋勤学,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励金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特困补助:为了减轻特困生的后顾之忧,学院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并设有国家助学金(按国家规定分档发放)、特困生补助金(按有关文件规定比例提取),用于特困学生的补助。
(三)勤工助学:为了解决学生临时性的经济困难,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并按相应付出及约定发给勤工助学金。
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2-5018105。
网址及联系电话
(一)联系地址:浙江安吉灵峰南路438号(邮编:313300)
(二)联系电话:0572-5018222
(三)传真:0572-5018060
(四)院校网址:www.zjyxxy.com.cn
(五)微信公众号:YX5018111
其他须知
(一)学校放开转专业,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同时提供辅修专业的机会。
(二)本章程与有关国家或相关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三)本章程由浙江宇翔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