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我校建立虚假信息澄清机制,为规范我校澄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的要求,我校招考办公开招生期间信息,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招生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期间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主动、及时地获取涉及学校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学校通过校园网站、电子屏、咨询QQ、招生电话、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七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学校稳定、招生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我校招生真实性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求责任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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