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58年创建的宁夏财经学校和1981年创建的宁夏银行学校。2002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宁夏财经学校和宁夏银行学校合并组建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5月,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挂牌。2008年7月,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跻身国家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2年10月,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整体搬迁至新校区。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规模适度、结构优化、注重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的办学原则,坚持实践育人和文化育人,注重培养学生职业、学习和发展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各方力量,持续推进学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宁财院”)。英文名称为Ningxia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简称“NCFE”)。阿拉伯文名称为。学院网址为http://www.nxcy.edu.cn/。
第三条 学院法定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学院西路31号。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依照相关法律并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法定注册地址和校区。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制度。
第七条 学院办学理念:市场需求,能力为本,工学结合,服务三产。
第八条 学院校训:自强达财,经明行修。
第九条 学院发展目标和定位:强化办学特色,提升办学水平,力争把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成西部一流,全国有影响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一条 举办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基本标准指导学院改革发展,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
第十二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四条 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院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举办者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举办者支持和保障学院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学院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七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
学秩序。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调整办学层次和类型;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教学系(部)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及学位证书;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教学辅助、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对国家、社会及个人提供的财产、资助、捐赠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二)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实践教学、职业培训、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三)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四)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五)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教学资源和服务保障;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
(七)实行信息公开;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与评价。
第三章 学院功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院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及其他专门人才。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院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传承、弘扬和创新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推动融企业文化与大学精神为一体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人才及教师队伍,努力实现学院高水平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高职)层次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应用型本科层次教育及其他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院高等专科教育学制三年;应用型本科学制四年。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院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人文社会学科、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院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统筹规划学科和专业布局,促进各学科和专业协调发展。
学院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条件,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坚持“投入优先、保障优先、服务优先”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第三十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需求和人才成长规律,深
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十二条 学院科学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调整应尊重学科发展,在充分调研社会、行业需求的基础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各系具体论证,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实践。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理念,完善教学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院积极探索和深化校企合作,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推动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充分借鉴先进教育理念,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动与国内外大学学分互认、学生互换和联合培养,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人才培养质量社会反馈机制和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院、系两级教学管理组织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实施质量监督。建立完善学院、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机制。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宁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设副院长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可根据需要,设院长助理。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根据分工集体研究,并依据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做出决定。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和问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双重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承担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学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院党委会相同。
第四十一条 学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科研机构、职能机构、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职责。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变更或者撤销相关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各委员会按照各自章程和规定运行,分别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院在职或兼职的正高职称教授组成,具体负责对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事务进行评议、规范,同时对学院有关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发展方向、办学思路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对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等。
第四十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相关专业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具体负责对学院的专业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审议、咨询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学院预决算审定机构,负责学院的经费预决算、经费使用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奖励性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条 共青团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以组织、引领、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信息;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依据聘用合同的约定,取得相应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或其他时间的学术休假;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持有异议或认为学院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九)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按照学院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
(四)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和伤害学生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院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十八条 学院提倡学术自由,鼓励创新,大力支持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科研及科技开发、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九条 学院以高素质、高水平的“双师型”师资队伍保证教育质量。以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建设结构合理、师德高尚、教育理念先进、专业知识扎实、教学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师资队伍。
第六十条 学院其他职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院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的约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常设机构在人事处。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六十四条 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统一的荣誉制度体系,对为国家和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荣誉表彰。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满足颁发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和素质拓展,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各种资助;
(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奖励;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公平接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十)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参加学习和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学修德,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遵纪守法,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珍爱生命,维护自身安全;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与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接受学院教育;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院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和文化体育教育,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
第七十一条 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完善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三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七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七条 学院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
范围内成立社团,学生社团依其章程自主管理和活动。
第七章 校友及社会
第七十八条 校友包括:
(一)曾在学院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学生;
(二)曾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享有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院对长期关心支持学院发展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条 校友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以设立校友分会。
第八十一条 学院支持校友会工作。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二条 学院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院建设、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第八十三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四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学院办
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具体行使加强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等职能,并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学院依法依规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院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七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依法公开与绩效考评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高效安全。
第八十八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九条 学院建立完善预算管理体系,按照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增强预算编制的客观性、合理性、准确性、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学院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九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统一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依法
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
监管体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实行审计制度。接受国家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九十一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二条 学院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
第九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校名、校誉、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院的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九十六条 学院院徽外形选择人民币硬币形状,內镶人民币方形水印,揭示财经学院的专业属性,昭示外圆内方的市场生存原则,传递向心、凝聚、团结的精神风貌;绿色蕴含大地、生命、环保;沿边的中英文名称寓意民族情怀与国际视野;圆心中的“c、j”两个字母是“财经”二字的简写,数字“1958”
代表学院创建年份。
第九十七条 学院院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尺寸为1920×1280(mm),上面印有“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字样,上方配以学院校徽。
第九十八条 学院院歌是《我的财院梦》。
第九十九条 学院院庆日为5月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院长办公会审议,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