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校2025年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德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德州工程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德州工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857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崇德八大道593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招生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编制、招生考试、录检录取等重大招生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报考指南、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省份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真遵守并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考试院对于2025年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招生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在考生体检方面,学校将遵循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学校官方网站、各省考试院官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十九条 录取规则:
1.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各项规定,确保录取过程的公平与公正。
2. 我校在录取时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拔。对于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考生档案。对于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
3.春季高考专业录取,按照专业类别及考生专业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技能拔尖人才招生录取,依据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4.我校各专业招生对考生高考选考科目均不做限制。
5.各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将严格遵循各省公布的录取方案和相关办法进行。
6.我校认可并执行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加分投档等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收(退)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
第二十二条
1.学校将组织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所有新生必须参加。如果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名资格、冒名顶替或体检舞弊等舞弊行为,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入学,需在规定报到截止日期前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八章 证书颁发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德州工程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德州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德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3000
联系电话:0534-2552669
学校网址:www.dzgcx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