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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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2025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更新:2025-0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海洋大学2025年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考生各方面素质,择优录取优秀考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海洋大学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440105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湖光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海大路1号;邮政编码:524088

霞山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解放东路40号;邮政编码:524000

海滨校区: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5号;邮政编码:524005

阳江校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罗琴路1号;邮政编码:529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于正式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顺利完成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广东海洋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对于因故退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制定学校的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总招生计划1%,用于调控生源质量及解决考生专业调剂等需要增加计划的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海洋技术大学合作开设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广东海洋大学圣彼得堡船舶与海洋技术学院,该学院相关专业(具体培养模式和学习费用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站相关信息)将通过夏季普通高考单设院校专业组进行招生,与学校本科批次普通类专业在同一批次录取,单独编班管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录取政策与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考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按照普通类(含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以及艺体类(含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体育类),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广东省考生,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须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具体要求依据广东省当年发布的招生录取工作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并满足学校提档要求的考生,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结合学校具体录取标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录取过程中,各省(区、市)依据投档规则出档后,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录取时,首先安排分数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已录满,则依次对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当考生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按如下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提供考生成绩排位的,依据排位情况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排位相同的,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考生所在省(区、市)未提供考生成绩排位的,按照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顺序以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仍无法区分的则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录取过程中,各省(区、市)依据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以下规则进行录取:广东省生源考生,按照投档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总分相同依据考生排位依次录取,排位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非广东省生源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中体育类专业综合成绩=术科统考成绩×70%+文化课成绩×30%,艺术类统考专业综合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术科统考总分)×50+(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50,若综合成绩相同,按照术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相同科目成绩高的考生,仍无法区分的则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照投档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据以下规则进行调剂录取: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调剂至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尚有计划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进行录取;不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调剂至尚有计划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进行录取。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此外,本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以及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模式,考生报考时需留意。

第二十六条 关于加分或照顾录取的相关政策,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已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所在省(市)公布的方案及相关办法实施。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有关规定,报考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的考生身体条件须符合以下录取要求:

(一)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0cm及以上,辨色力正常。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二)轮机工程和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55cm及以上,辨色力正常。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学生若毕业从事海船船员工作,工作前须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相关要求。

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生物科学、水生动物医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生物工程、农学、园艺、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工业设计、海洋技术、海洋资源与环境、制药工程、环境科学、应用化学、食品营养与健康等18个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者。

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应用气象学、园林、交通运输、轮机工程(陆上)、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等10个专业不招收色盲者。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4个专业不招收单色识别不全者。

男性身高低于170cm、女性身高低于160cm、双眼裸视力低于4.7(0.5)的考生请慎重报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专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专业水平复查,具体操作实施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依据严格按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号)、《广东海洋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务〔2021〕16号)等文件执行。

学费: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构成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其中:专业学费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完成缴纳;学分学费的收费标准为100元/学分,根据每学期选课结束后所修课程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缴纳。辅修、重修课程按规定需另外计收学费。

住宿费: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标准为950-1700元/生 学年。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可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特别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当年考入的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一年级新生可申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五)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资助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六)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七)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目前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面为30%,奖学金等级为一、二、三等。

(八)社会类奖助学金。主要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在学校设立的各类金额不等的专项奖助学金。

(九)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发放一定的一次性临时性资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9-2396115

传  真:0759-2383182

电子邮箱:zsb@gdo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do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jy.gdou.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招生工作的投诉。

监督电话:0759-2383146

传  真:0759-2383145

电子邮箱:jwb@gdo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5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海洋大学授权广东海洋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规定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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