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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更新:2021-04-15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及河北省招生委员会《2014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校招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招生录取工作原则

招生录取工作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进一步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由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招生工作。

组    长:王俊华

副 组 长:胡晓光、许征程、刘建军

成    员:赵军合、陈彦法、高振环、王东军、马书德各学院院长。

主要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招委员会的有关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我校的招生政策;

2、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4、组织实施我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我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部(处),由赵军合任主任。办公室下设招生录取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纪检监察组,具体分工如下:

招生录取组:负责招生计划核准、调整和报审工作,负责我校录取信息的处理工作。

技术保障组:负责录取现场网络建设和硬件维护,确保网络的畅通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后勤保障组:录取期间的生活保障、录取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纪律执行情况;受理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纪事件;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

三、工作队伍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学校的声誉,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严肃纪律,努力造就一支讲政治、懂法律、政策熟、业务精、尽责任、守纪律的招生工作队伍。

1、各学院招生录取人员,由学院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可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人员代替。

2、其他招生录取人员、技术人员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推荐,学工部(处)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3、各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招生录取期间,工作人员不得调换。

四、工作纪律

1、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坚决做到不循私情,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不向考生许愿,以维护高招工作的严肃性和学校的声誉。

2、招生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向社会泄漏考生信息和招生纪律规定的保密信息。

3、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脱离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真正做到认真、细致、准确、一丝不苟,在规定时间高质量地完成招生任务。

4、招生工作人员进入录取场所必须佩带《录取工作证》。不得将《录取工作证》转借他人,或将非录取工作人员带入录取场所。

五、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环节,为维护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复查工作由学工部(处)牵头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全力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每名入学新生录取资格的真实性。

各学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对每名报到新生所须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与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进行仔细核对,对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一经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各学院院长是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副院长及班级辅导员是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凡因重视不够、责任不明、组织不力、核查不严,致使冒名顶替等违规违纪学生蒙混过关的,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将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

附件2:考生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和要求及优先录取条件;

附件3:新生入学报到及资格复查

二○一四年六月

附件1: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

一、考生电子档案

36.考生档案分电子档案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两部分。

37.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学业水平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报考军队、公安、司法等院校的政审、面试结论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7部分。上年已被高校录取而未报到入学的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省教育考试院总体负责并组织建立考生的电子档案。各市、县负责组织考生报名、体检等信息的填报、采集、核准和确认工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采集考生的成绩和志愿信息并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组建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为确保电子档案中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考生电子档案仅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专用。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任何招生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向高等学校、社会或个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材料由各市、县保存至第二年六月底。

高等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决定是否录取。录取后高等学校应及时下载并长期保存被录取考生电子档案,根据下载的电子档案信息打印考生体格检查表、考生报名登记表等信息,作为考生的纸介质档案材料保存。

38.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考生被录取后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密封,由考生本人自带入学。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要专人负责,安排好值班,保证考生及时取到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4.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以及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招委普[2010]9号)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于隐瞒“既往病史”或入学复查与高考体检有出入而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当场提出申请复查,或在得到本人体检结果5天内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经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应于接到复查结果后15日内通过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逐级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查申请,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

体检结束后,市、县招办应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准确的依据。

15.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意见。补充意见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附件2:

考生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和要求及优先录取条件

59.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和要求

录取中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分为教育部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项目两部分,增加的分值在教育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⑴教育部确定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及分值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专项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增加20分;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增加10分;

③烈士子女增加20分;

④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

⑤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⑵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确定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及分值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且在报考当年经省专项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增加20分;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者(如同一获奖项目有多人合作完成,只取前三名)增加5分。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增加20分;

②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③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

④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学员增加10分;

⑤侨眷高知子女增加10分。

第三类,对口招生除参照执行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口考生报考对口招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的对口考生增加20分;

②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增加20分。

符合增加分值条件的考生需按规定时间交验相关证明或证书。同时具备上述几项增加分值条件的考生,允许增加的分值不能累加,考生只能选择其一。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考生允许增加的分值增加分数后投档,由招生院校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审查确定是否录取。

60.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61.关于优秀回国人员子女、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人员子女的照顾问题,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中关于高考优惠加分的调整分三个部分表述:

第一部分为2011年已开始执行的优惠加分调整项目,即“从2011年高考开始,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第二部分为即将开始执行的优惠加分调整项目,即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毕业当年开始,进行调整的高考加分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原来的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改为增加10分投档。

申请高水平运动员高考加分资格的学生,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其所在中学出具的体育特长情况说明与推荐材料(相关信息应提前在所在中学公示),以及所获运动员等级证书及相关参赛证明材料(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集体项目运动员还需提供上场时间证明等),省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的具体名称,按照教育部公布的名单执行。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专项测试认定合格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原来的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改为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本《通知》明确规定我省对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组织的省专项认定测试项目限定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和健美操。

第三部分为即将取消的优惠加分项目,即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毕业当年开始取消高考优惠加分的项目: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获得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取得前六名的学生、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的学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获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4.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6.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的对口考生、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需要提醒考生的是:本《通知》公布的优惠加分项目为进行调整的高考加分项目,应注意项目、加分分值和生效期的规定。未提及的项目如:散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台湾省籍青年,侨眷高知子女,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烈士子女,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活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仍按往年政策继续执行。

附件3:

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72.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录取后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应及时通知考生领取。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所在中学或单位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自带入学。有关中学或单位自高等学校录取开始之日起到新生报到之日止,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此项工作,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高等学校根据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73.高等学校对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考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河北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74.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高等学校所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由省统一报教育部备案。

75.凡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如当年不报到,其录取信息将于次年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如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76.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各普通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学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和优惠照顾相关材料。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要注重群众来信来访等举报工作,一旦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高等学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和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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